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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解读 |
钱塘区监控安装:www.hz265.com 来源:临平区监控安装 发表时间:2015/9/29 9:24:11 点击:658 |
从1983年开始,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就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在我国,每年的315都会对行业潜规则、霸王条款等问题进行重点曝光。2014年315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实施,今年315将正式实施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处罚办法》)。那么,此次将实施的《处罚办法》有哪些亮点呢?又会引起怎样的反映?
网购商家拒绝,“七日无理由退货”将受罚
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”即网购后悔权,是新《消法》最大亮点之一。可现实中,一些商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无理由退货。此次《处罚办法》列举了采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履行“7天无理由退货”的具体情形,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,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:(一)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,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;(二)未经消费者确认,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;(三)以消费者已拆封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;(四)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。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,由工商部门依照《消法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。今后,如若消费者在网购时发生退货纠纷,再也不用担忧卖家无理拒绝退货申请了。
网购商家又是怎么想的呢?但根据实际看,近半数的经营者表示没有听过此政策,还有一部分商家则明确表示“不可能做到7日内无因退款”。尤其是像代购一行,本来就竞争激烈,货物退换来回时间及费用就直接导致这一方法的可行性。
查询几大电商平台的退换货政策,像京东、1号店、亚马逊这些大型的电商平台都强调了退货时商品的“完整”、“保持出售时原状”,拆了封的商品似乎不属于该范畴。尽管从去年开始消费者就已经有了网购后悔权,但实际情况却复杂得多。
未经消费者同意,商家对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也要受罚
在大数据时代,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也成了老百姓们最关注的问题。
根据《处罚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消费者同意。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3种行为:1、未经消费者同意,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;2、泄露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;3、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,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,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。如果有以上3种行为,也将按照新《消法》第五十六条对经营者予以处罚。
商家“霸王条款”,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
早在去年2月,最高法明确规定这些“霸王条款”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。去年11月1日,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共同颁布了《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》正式实施,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等条目,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。
本次《处罚办法》出台后,在惩治“霸王条款”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。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,总局已于2010年出台了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(总局51号令)。新《消法》将经营者的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,因此《处罚办法》参照51号令将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。
今后,假如你在消费时遭遇包间设低消、拒开发票、收餐位费、拒带酒水等“霸王条款”,请勇敢站出来说“不”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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